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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守合同守信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岳阳市守合同重信用协会是由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从事合同管理并在该领域有一定贡献和影响力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岳阳守信协会,英文名称为YueyangContract&CreditAssociation(缩写:YCC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岳阳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管理和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增强企业运用合同法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扩大岳阳市企业的竞争能力;宣传守合同重信用的先进事迹,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提高企业自身的社会信誉度;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组织相关的调研、咨询、培训和交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引导我市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深入广泛地开展,为繁荣经济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岳阳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岳阳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会的网址:http://www.yyszscj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岳阳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工作;
(二)开展行业调研、咨询、培训、交流服务;
(三)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
(四)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单位会员,暂不接受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成立满两年以上,有一定规模和品牌影响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岳阳市范围内企业(小贷公司、担保公司、销售保健品类的传销公司除外);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具有社会责任感,拥护并承认本会章程,具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缴纳会费,遵守会员管理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登录岳阳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管理平台地址;
(二)进入网页后,点击登录页面的“注册账号”进入注册界面;
(三)填写好会员注册账号信息;
(四)点击下载会员模板,填写好入会申请表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入会申请表盖章后,扫描成PDF后,上传已盖章版入会申请表;
(六)点选“我接受《入会须知》”,后点击注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
(四)申报市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并能胜任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